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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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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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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集贸市场管理费 |
1、向卖方收取。2、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可免交管理费。3、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4、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5、汽车机动车辆市场、木材交易市场、汽车运输市场、交易服务部(所)、建筑市场、汽车和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已被取消,不再收取,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文件规定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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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品、大牲畜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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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商品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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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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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从事购销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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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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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乡镇以上的 |
营业额的0.4~1.2%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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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从事劳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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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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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乡镇以上的 |
收入总额的0.8~1.6%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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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从事汽车、拖拉机运输活动的 |
营业收入的0.4%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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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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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开业注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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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 |
最低收费额为50元。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按0.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鄂价费[2006]167号 |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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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240元 |
鄂价费[2006]167号 |
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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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变更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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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变更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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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50元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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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16元 |
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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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全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 |
50元 |
鄂价费[2006]167号 |
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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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鄂价费[2006]167号 |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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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年度检验费 |
50元/户 |
鄂价费[2006]167号 |
本年度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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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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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费[2006]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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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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