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擅自从事乙炔生产经营一案评析

一、案情

20061025麻城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刘远林擅自从事乙炔生产经营与工商部门核准的登记范围不相符,于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改正其行为,200735报局立案。

二、焦点

1、定性问题;

2、法规适用问题。

三、评析

1、定性问题,其一认为,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应定性为超范围经营;其二认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范围是有机肥生产销售无需前置,而从事乙炔生产经营需前置审批,应定性为无照经营。

2、法规适用问题,其一认为,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作超范围处理;其二认为,当事人虽然持有营业执照,但超出的核准范围涉及到前置审批,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5项“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行为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处理;其三则认为,当事人从事的是乙炔生产经营,属危险化学物品行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事人虽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是有机肥生产销售,而不是乙炔生产销售,因此,不能作为现在所从事行业的合法凭证,同时,乙炔生产属危化品行业,所以,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处罚才是最合适的。

 

 

麻城工商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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