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杀虫剂引发中毒 12315维权获解决

掇刀工商分局团林工商所受理了一起由市12315指挥中心分流转办的消费者申诉:消费者郑某去年5月在团林镇荆沙超市购买的某杀虫水乳剂,在使用时造成中毒,经医院诊断为“拟除虫菊脂类杀虫剂中毒”。团林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立即对该申诉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发现经营者王定新在团林镇荆沙超市门口销售梁山县振勇消杀药剂厂生产的标注为:新一代灭蝇精品“韩老大”牌闪电手系列产品灭蝇神和标注为0.45%杀虫水乳剂(氨菊酯、氯菊酯)的产品。因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产品质检报告等资料,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将经营者正在销售的产品全部扣留。当天经营者王定新向所里提交了梁山县振勇消杀药剂厂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该厂《营业执照》、闪电手牌杀虫喷射剂代理合作协议、注册商标证、产品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农药临时登记证、《广告审查内容备案表》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该所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中产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不是同一批次的产品。其次,经营者提交的《广告审查内容备案表》的商品名称为“京航牌杀虫喷射剂”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不符。另外,根据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该所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验了该产品的农药标签审核内容,该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二年,但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为“质量保证期三年”,同时在“产品说明、注意事项、中毒急救”等内容与农药标签审核内容严重不符。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杀虫水乳剂,该所已另案查处。

申诉人经医院治疗出院后,提供了医疗费收据和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并提出了赔偿6000元损失的要求。团林工商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向经营者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经营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态积极配合工作,经营者态度的转变为下一步的调解和案件调查工作打下了基础,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分歧。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所从城南法庭调取了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付标准和依据,并根据农村正值农忙这一实际情况,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1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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